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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通知
摘    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颁布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区第一部关于蒙古语言文字的专项法规,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有力促进蒙古语言文字和

关 键 词:民族  蒙古语文  条例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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