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及其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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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舒瑶芝.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及其实现[J].金陵法律评论,2014(1):50-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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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舒瑶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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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复旦大学法学院; [2]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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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11JCFX01Z)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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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功能定位长期以来侧重于其作为审理程序的准备功能,而忽视其作为独立程序所具有的解纷功能。审前程序的适用,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相关内容,重视其程序功能的多样性,明确其独立程序地位。通过构建当事人充分参与的审前程序主体结构,约束性答辩制度、诉讼失权制度等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在实现审前程序准备功能的同时,衔接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拓展其独立解纷的功能,以达到审前案件分流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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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审前程序 功能拓展 独立程序 实现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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