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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救济
引用本文:敖双红.论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救济[J].求索,2002(5).
作者姓名:敖双红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法学院 湖南长沙410083
摘    要:非行政机关在日常生活中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比较常见 ,目前由于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的疏漏 ,产生的问题不少。① 非行政机关“行政行为”严重影响政府形象 ,而目前司法机关又基本上将非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之外。② 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有待商榷 ,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区别处理。1.非行政机关纯粹盗用或冒充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执法的 ,被侵害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行为具有三个要素 :主体要素 ,必须是行政主体或是受行政主体委托的公民个人或组织作出 ;权力要素 ,必须是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力行使行政职权所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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