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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将私存公款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分析
引用本文:吴新华.离职后将私存公款据为己有行为的定性分析[J].人民检察,2004(3).
作者姓名:吴新华
作者单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基本情况马某系某化学总公司(国有)干部,1994年被委派到该公司香港分公司担任第一副总经理。1998年1月届满回到总公司,但未安排具体工作,4个月后擅自离职。2001年4月,马某提出辞职,单位没有批准。马某在担任香港分公司第一副总经理期间,于1996年3月代表公司到南通市收取一笔25万元港币的欠款。因大额现金无法过关带到香港。马某就在离罗湖口岸较近的中国银行某支行将25万元港币以其个人的名义存入,并设定了密码。回到香港后,将公款私存的情况告诉了总经理范某,并将存折交给香港分公司的财务人员周某,但没有告诉设有密码。在马某回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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