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他人个人信息将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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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贻伙,陈婧.窃取他人个人信息将获刑[J].政府法制,2009(17):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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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贻伙 陈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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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今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这些信息的行为也规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一经出台,舆论一片叫好之声,然而迄今为止山于一直没有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基层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感到难以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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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信息 他人 全国人大常委 基层司法机关 刑法修正案 国家机关 国家规定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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