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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入宪后的法律界定、限定、约定和设定
引用本文:常健.人权入宪后的法律界定、限定、约定和设定[J].甘肃理论学刊,2005(5):9-14.
作者姓名:常健
作者单位: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天津,300071
摘    要:人权入宪是中国人权事业进程中的一个重要的里程碑。但从人权正式写入宪法,到公民人权的有效保障,需要进一步从法律上对人权及其保障方式作出具体而严格的规范。这一规范主要涉及四个方面:即人权的内容界定、条件限定、程度约定和机构与程序设定。在这一过程中,既要参照国际人权文书的要求,又要根据中国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体制和发展的实际状况;既要考虑与既定的法律和法规的衔接,又要考虑可行性和实际效果;既要使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服务于人权的更充分实现,又要使对人权的促进和保障同时能够促进中国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和法律的发展,形成一种良性互动。

关 键 词:人权  宪法  权利  保护机构  互动性
文章编号:1003-4307(2005)05-0009-06
修稿时间:20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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