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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我国死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
引用本文:闻静,杨飒飒.刍议我国死刑执行监督机制的完善[J].传承,2010(9):124-125.
作者姓名:闻静  杨飒飒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广西建设职业技术学院设计艺术系党总支;
摘    要:我国立法确立了以检察院作为监督主体的死刑执行监督机制,在内容上包括执行前、执行中和执行后监督,但存在监督主体单一、监督权行使不规范、对"临场监督"的定位不够明确等诸多不足。因此,应该增加死刑执行监督主体,完善立法以规范监督权力的行使,进一步细化"临场监督"的规定等解决对策。

关 键 词:执行死刑  监督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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