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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股票纠纷案引出的思考
引用本文:陈高润.一起股票纠纷案引出的思考[J].法学,1994(6).
作者姓名:陈高润
作者单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摘    要:1992年9月26日,李某借用叶某的身份证认购厦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000股,取得了《股金收据》。1993年6月23日,李某以其6月20日下午在公共汽车上遗失《股金收据》及叶某的身份证为由,向派出所报失,派出所开出证明,让其登报。7月10日,《厦门日报》登出叶某的《寻物启事》。7月20日,某证券登记公司发出《通告》,“从7月21日至8月5日办理股东开户,股金收据确认,股份重新登记及托管手续,……股金收据持有者办理确认和重新登记及托管时,需持证券帐户卡、身份证和股金收据,若代他人办理,必须持上述证件外,代办人还须出示本人身份证方可办理……”,同日,李某以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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