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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基本问题
引用本文:赵秉志,刘志伟.论扰乱公共秩序罪的基本问题[J].政法论坛,1999(2).
作者姓名:赵秉志  刘志伟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摘    要:扰乱公共秩序罪是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一类犯罪的总称。本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大多由作为构成,少数也可由不作为构成,有的属行为犯,有的属结果犯,有的属情节犯,有的属聚众犯;主体既可为自然人,也可为单位;主观上为故意,少数也可由过失构成。本类罪总体上适用较轻的刑罚,且大多以“情节严重”为定罪量刑标准,对“聚众”犯罪,应区分首要分子与积极参加者,适用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对相当部分犯罪可以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资格刑。

关 键 词:扰乱管理秩序  社会公共秩序  犯罪  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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