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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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林.当前贪污罪若干问题的探讨[J].法学,198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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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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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九八二年春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斗争,沉重地打击了贪污犯罪活动,贪污案件大幅度下降。然而,过后不久,贪污活动又较为频繁地发生,有的地区、部门还有发展趋势,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这就要求我们树立同贪污行为作长期斗争的思想准备,并且在惩办贪污罪时,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明确以严惩为指导思想,决不能手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对贪污罪的认定和处理有一些需要探讨的问题。贪污罪的概念及其惩处一九五二年颁布的《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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