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诉讼证据审查要素及审查方法的调整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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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龙宗智.论我国诉讼证据审查要素及审查方法的调整改革[J].法学研究,2023(4):169-1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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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龙宗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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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四川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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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诉讼证据审查的基本逻辑是,以“三性”审查为基础,以“定案根据”确认为依归,同时审查判断证明力,进而认定事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证据审查则呈现为证据资格与证据效用两分格局,其证据法着重规制前端证据资格,而证据“三性”以特定方式嵌入证据制度。我国现行证据审查制度具有要素清晰、审查方式较为灵活等特点,但其平面化特征妨碍了证据审查逻辑的清晰展开;“三性”审查缺乏精准界定及必要区分,且与“两力”关系不清晰。改革完善证据审查方式,首先应准确界定“三性”内涵,厘清“三性”与其他证据审查要素的关系,并适当调整其适用方法。其次,应在司法解释规范中使用证据能力概念,强化“可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审查规范,加强证据准入的前端控制。最后,保留部分定案根据规范,维系后端控制要素,形成前后端控制并重的二元审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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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证据审查 证据“三性” 证据能力 证明力 定案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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