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防空识别区的设立、运行实践与基本逻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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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曹群.美国防空识别区的设立、运行实践与基本逻辑[J].美国研究,2023(2):54-7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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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曹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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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美国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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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外国防空识别区现行规则研究”(项目批准号:21FGJB015)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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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自1950年划设防空识别区以来,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多有调整,不少条款都曾历经重大修改。美国防空识别区范围虽有变化,但对本国陆地、领海及领海之外大面积区域一直皆有覆盖,且迄今仍覆盖他国无争议领空。美国防空识别区规则起初曾在是否适用所有航空器的问题上表述模糊,但1961~2003年一直明确仅适用民用航空器,2004年后再度模糊化为“所有航空器”,而相关实践和法律文件显示其并不适用外国军机。美国防空识别区规则从1961年修订起对“适用”情况严苛化,整体上已明确排除“仅穿越”情况的适用,并将“通过防空识别区”与“飞入、飞离或飞经美国”相联系的限定条件延续至今。美国防空识别区制度与其对“航行自由”的国际法解读相一致,即凭借其强大军力,主要是以“排除法”辨识“真正威胁”,力图在他国与本国领空之外实现“攻守兼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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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美国军事与外交 防空识别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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