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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内强奸”犯罪化应当缓行
引用本文:廖万里,刘艺乒.论“婚内强奸”犯罪化应当缓行[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2,15(1):11-17.
作者姓名:廖万里  刘艺乒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云南大学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云南昆明 650223
摘    要:“婚内强奸”是一种较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将其犯罪化,纳入刑法调控的范围之内,并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如果仅从逻辑上论证这一问题,容易误入歧途。本文力图从社会学、犯罪学和刑法学角度来说明,当前在我国将“婚内强奸”行为犯罪化的条件并不成熟,不顾现实,强行立法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应当缓行。

关 键 词:婚内强奸  社会问题  犯罪化  刑法的谦抑性
修稿时间:2001年9月25日

Temporary Suspension of Inner-marital Rape Offens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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