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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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银益.假冒注册商标罪若干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06(10):6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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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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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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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商标。但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否包括服务商标?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此存在分歧。笔者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包括服务商标。服务商标又叫服务标志,是服务行业经营者为了将自己提供的服务和他人提供的相同或类似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专门标记。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相同的权利,并受法律同等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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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假冒注册商标罪 服务商标 犯罪对象 《刑法》 《商标法》 服务行业 商品商标 理论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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