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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视角
引用本文:王一任.论网络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视角[J].法制博览,2013(7):295.
作者姓名:王一任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规定了网络侵权责任,这是我国首次在民事基本法中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的设定。但是该条规定存在着一些问题。该条没有划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要求所有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这对于有些网络服务提供者是不公平的;再者,它没有做到很好的平衡言论自由与权利保护,没有区分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本文通过梳理36条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改进的办法,以此促进网络产业的发展。

关 键 词:网络服务提供者  言论自由  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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