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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加利息再放贷是否属于计算复利
引用本文:胡传江.本金加利息再放贷是否属于计算复利[J].人民检察,1998(5).
作者姓名:胡传江
作者单位: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1995年至1996年期间.债务人杜某因购买运输船舶.先后20余次向10多个债权人共计借贷人民币60余万元,借据上都先后分别写明期限1年,月息3%-4%不等。借款陆续到期后,债权人登门结算催要,杜某均答复:“我没有钱还。”经协商,杜某同意每个债权人将原本金加利息,作为新的借贷本金计算,出具一张新的借据,继续借贷,原借据销毁。后因社某仍然无力偿还欠款,各债权人即先后分别起诉至法院,要求杜某归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县法院根据各债权人持有的借据,依照忡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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