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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控辩职能的平衡
引用本文:于凤春,陶志民.论刑事诉讼控辩职能的平衡[J].山东审判,1998(7).
作者姓名:于凤春  陶志民
作者单位: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凤春),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陶志民)
摘    要:根据诉讼参与者在诉讼中的地位、职责和各自目的的差异,理论上通常把诉讼分解为不同的职能。在刑事诉讼中,主要分为控诉职能、辩护职能和审判职能。控诉职能就是由检控方控告并证明犯罪行为,辩护职能就是由被告人及其律师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审判职能就是由法官居中裁判。正是由于这三种诉讼职能的存在和划分,才构成现代控辩式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控、辩、审三方面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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