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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兼与刘宪权教授商榷
引用本文:宋盈.信用卡“养卡”、“套现”行为的刑法定性分析——兼与刘宪权教授商榷[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9(5):45-50.
作者姓名:宋盈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信用卡养卡行为与套现行为,尽管在事实构造上存在不同,但是二者在刑法规范评价上应当做相同评价,只要行为人在养卡套现活动中收取手续费,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类似借记卡性质的预付卡性质的预付费的储值卡、房贷卡等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适用于《关于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一款关于信用卡"套现"中的"信用卡"。信用卡套现的司法解释是针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而不是"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恶意透支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和信用卡诈骗罪想象竞合。持卡人使用POS机为自己套现,随后产生非法占有目的恶意透支的,属于转化犯,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不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关 键 词:信用卡  养卡  套现  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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