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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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祝建军.反向混淆侵权的认定[J].人民司法,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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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祝建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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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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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反向混淆一般发生在注册商标权人实力弱,而商标侵权使用人实力雄厚,对消费者而言,其不太可能会认为商标侵权使用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注册商标权人,反而可能会误以为注册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商标侵权使用人。反向混淆遏制了实力较弱的注册商标权人增强自己商标声誉的能力,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商号权的保护以国内地域性为标准,域外商标、商号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内没有形成商誉的,不构成在先权利,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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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比速 中国大陆 消费者 注册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人 分公司 商标侵权行为 在先权利 原告 被告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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