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撤销经复议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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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兴旺,李弸.原行政机关不得自行撤销经复议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J].人民司法,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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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兴旺 李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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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南政法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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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裁判要旨】诉讼中,被告不可自行撤销被诉的经复议机关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擅自撤销,是一种越权行为。■案号一审:(2010)沙法行初字第80号二审:(2010)渝一中法行终字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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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撤销 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 人力资源 行政复议决定 上诉人 社会保障局 行政机关 重庆市 沙坪坝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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