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政协在公民社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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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侯福同.论人民政协在公民社会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作用[J].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8(2):2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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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侯福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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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政协港澳台侨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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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民社会是独立于政治国家与市场企业系统之外的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的总和,是政治领域和市场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加强公民社会的培育发展是新时期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人民政协与公民社会组织,有着深刻的内在契合性,在公民社会建设中已经并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人民政协应该成为公民社会组织的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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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人民政协 公民社会组织 |
文章编号: | 1672-3163(2008)02-0023-04 |
修稿时间: | 2008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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