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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如何判
摘 要:
某企业的矿长马某为本矿职工马传从西宁代卖了一辆东风牌货车,车款是43644.89元,由企业公款先垫付,后马伟向企业财务交了六仟元现金把汽车开走。到后来,马伟说剩余的车款交给矿长马某了,而马某说马伟没有给这笔款。到1995年8月此事经县检察院查处后,认定此笔款被矿长马某贪污,遂起诉于县法院。
关 键 词:
时效
1995年
企业财务
东风牌
矿长
检察院
职工
垫付
公款
现金
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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