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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选民委托制度的若干问题
引用本文:汪铁民.关于建立选民委托制度的若干问题[J].法学杂志,1987(6).
作者姓名:汪铁民
摘    要: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原理,社会主义民主的高级形式应是直接民主,即由人民全体直接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但目前社会主义国家民主政治实践表明,由于现代国家人口众多,空间广大,加之受到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的限制,尚不可能完全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高级形式。因而,只能以间接民主作为社会主义民主的主要形式。也就是说,由人民通过民主的方式,选举人民代表实现管理国家的职能。我国人民代表与选民的关系和资本主义国家大相径庭。在资本主义国家中,代表与选民的关系虽然有所谓委托说和代表说之分,但议员独立于选民实质上已成为一项宪法原则。他们假代表人民之名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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