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单位自然人犯罪合规的理据、边界与例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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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董文蕙.涉单位自然人犯罪合规的理据、边界与例外[J].法学,2023(12):87-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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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董文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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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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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金融科技企业融资犯罪风险的刑事合规防治研究”(项目编号:21BFX060)的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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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的案件范围包括与企业经营密切相关的自然人犯罪案件,实践中此类案件却被不当扩张适用,加剧了对合规改革的质疑,应以“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概念来框定其合理边界。单罚制模式下的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是齐备了单位犯罪的行为要素和意志要素,但刑法规定只追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犯罪;双罚制模式下的涉单位自然人犯罪是具备单位行为法律外观、组织体致罪缺陷和欠缺单位意志的自然人犯罪。涉单位自然人犯罪的企业虽无刑事责任却需承担组织体责任,将其纳入“刑行一体化”的涉案企业合规并不违反责任主义原则;单位中的自然人犯罪欠缺单位不法行为并不存在组织体责任,不应适用涉案企业合规,因而在涉案企业主动请求和企业有强制性合规义务的情形下,应允许例外考量。涉案企业合规作为“强制的自我规制”蕴含着“权利-权力”之法权结构的冲突和平衡,因此需警惕制度滥用。实践中任意扩大案件适用范围,将企业合规激励效果不当转移分配至自然人的做法违背了罪责原则,使合规不起诉变异为放任主义的替代措施,损害了刑法权威,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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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单位自然人犯罪 企业合规 强制型合规 关联型合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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