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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兼论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
引用本文:石慧荣.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兼论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J].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1(6):5-10.
作者姓名:石慧荣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0031
摘    要:团体保险是指以一份保单为多数团体成员提供保障的保险,为人身保险的一种承保方法或营销模式。论文从团体保险争议的诉讼处理着手,对团体保险的特点和相关当事人的地位作了探析,认为,团体保险的投保人依合同可代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给付)诉讼;为便于程序的进行和权利的维护,可允许被保险人作为第三人加入诉讼;基于保险组织的自身特性和维护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宜直接将保险总公司列为合同纠纷的被告。论文最后对团体养老保险合同的解除作了讨论,认为合同解除后,相关的权益(或保单的现金价值),应完全归属于被保险人。

关 键 词:团体保险  诉讼担当  团体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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