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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认定
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摘    要:对行政机关超越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二)项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什么是超越职权?它的内涵和特点是什么?如何认定行政机关的超越职权行为?这些问题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行政审判实践中都需要进行认真研究。对超越职权的界定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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