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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也可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
引用本文:陈忠强.农民也可成为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J].当代广西,2004(24).
作者姓名:陈忠强
摘    要:案例]覃正研和兰彩明是宜州市拉浪乡加丰村农民,2004年4月1日,两人出资在该村王巷水库库区内非法开采煤笼挖煤出售,谋取利益。后两人又雇请兰某等3人负责在煤窑下挖煤。由于违反规章制度,无证开采煤矿,又无安全设备,5月10日上午,正在开采的煤笼垮塌,致使正在挖煤的兰某被压死。案发后,两人共赔偿死者家属16000多元。宜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正研、兰彩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发生,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但两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死者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死者亲属的谅解,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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