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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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及“平衡论”范畴[J].中国法学,199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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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罗豪才 甘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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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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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不同领域的“平衡”范畴有不同的涵义,行政法的“平衡”范畴主要有两方面的涵义:状态和方法。行政法的平衡状态是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形成的兼容非对等性的权利抗衡状态,是行政法的最优化状态。平衡同时是实现行政法最优化状态的一种方法,在行政法的立法,解释及适用领域具有重要意义。平衡论是有关行政法本质的理论体系,由最基本的理论主张和一系列关于行政法基本理论问题的观点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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