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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输血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理和医学分析(附1例)
引用本文:仇永贵,倪松石,戴林.涉及输血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理和医学分析(附1例)[J].证据科学,2002,9(1):7-8.
作者姓名:仇永贵  倪松石  戴林
作者单位:江苏省南通医学院附属医院,226001
摘    要:案情简介原告曹某于1999年3月3日在被告医院门诊查抗-HCV阴性,两天后(3月5日)因纵隔肿瘤住被告医院胸外科,入院后5天(3月10日)行手术,输血600毫升,该血液由某中心血站提供, 系3名献血员所献,术后9天(3月19日)出院.出院后约80天(6月8日)原告经某传染病防治医院诊断为丙型肝炎(以下简称丙肝),1周(6月14日)后查HCV-RNA阳性、抗-HCV阳性并住进该传染病医院治疗,7月29日HCV-RNA阴性、抗-HCV阴性、ALT为87IU/L.与此同时, 在6月8日原告写信给被告医院和血站要求赔偿,7月10日原告认为血站提供血液不合格导致输血感染丙肝并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医院和血站赔偿原告人身损害损失4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关 键 词:输血  医疗纠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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