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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
引用本文:黄旭能,李忠强.论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对象[J].河北法学,2002,20(2):86-88.
作者姓名:黄旭能  李忠强
作者单位:1.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金华,321000
2.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杭州,310012
摘    要: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审判权运作的客体。明确了审理对象可使审判权的运作不偏离诉讼的轨道。审理对象的实质是从法院的角度对争议权利义务关系的判断。在民事再审案件中应按提起再审的途径在权利属性上的区别予以区分。依职权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是原判确定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申请再审的民事案件审理对象应是当事人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

关 键 词:审理对象  民事再审  权利义务关系
文章编号:1002-3933(2002)02-0086-03
修稿时间:2001年10月16

Trial Object in a Civil Retried Case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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