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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判牍中的“情理”
引用本文:汪雄涛.明清判牍中的“情理”[J].法学评论,2010(1).
作者姓名:汪雄涛
作者单位:云南大学法学院;
摘    要:情理的涵义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情和天理。情具有四个义项,分别是感情、性情、人情世故以及案情;理就是广义上的事理,除了事物之理外,还包括人伦之理。义项合并之后,情理的涵义应为案情和事理,同时包含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对情理这两个维度的混淆,以及忽视事实维度对法律裁判的根本性影响,是导致否定中国古代法确定性的重要原因。

关 键 词:情理  事实之维  法律之维  明清  判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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