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判牍中的“情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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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雄涛.明清判牍中的“情理”[J].法学评论,20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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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雄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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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云南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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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情理的涵义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人情和天理。情具有四个义项,分别是感情、性情、人情世故以及案情;理就是广义上的事理,除了事物之理外,还包括人伦之理。义项合并之后,情理的涵义应为案情和事理,同时包含事实和法律两个维度。对情理这两个维度的混淆,以及忽视事实维度对法律裁判的根本性影响,是导致否定中国古代法确定性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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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情理 事实之维 法律之维 明清 判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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