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机制”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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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卫东,周涛.“五项机制”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工作[J].中国检察官,2007(12):4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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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卫东 周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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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450003] 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000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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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检察和解虽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立法本意,对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检察机关如何做好民事检察和解工作,惠济区检察院紧密结合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公开听证、审查终结、制作和解书等不同的办案环节,探索建立了会见申诉人、风险告知、公开和解、拟定和解标准、确认和解效力等五项制度,从而规范民事检察和解程序,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达到化解社会矛盾,节约司法资源,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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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民事检察和解 当事人 检察人员 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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