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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惩治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
引用本文:刘晓梅,于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框架下我国惩治贿赂犯罪刑事立法之完善[J].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2):21-26.
作者姓名:刘晓梅  于阳
作者单位: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天津300191
基金项目:2007年度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TJFX07-002.
摘    要:我国《刑法》规定的贿赂犯罪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基本要求大致协调,但二者在犯罪主体范围、贿赂范围、利益要件设置、死刑配置、资格刑配置以及行贿罪行为方式等方面还存在不少差距,并且《公约》中若干罪名在《刑法》中尚付阙如。应增设影响力交易罪等新罪名,扩大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对贿赂犯罪配置资格刑和罚金刑等,以期在《公约》框架下完善我国惩治贿赂犯罪的刑事立法。

关 键 词:贿赂犯罪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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