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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行为罪名研究
引用本文:路达.传销行为罪名研究[J].法制与社会,2009(7).
作者姓名:路达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
摘    要:国务院于1998年4月18日发布《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情节严重的传销行为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活动在司法实践中被纳入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受到刑法的规制。最高法2001年4月10日发布的《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肯定了这一做法。本文认为应当对传销组织中不同层级的人员根据其行为特征适用不同的罪名,而不应单一的适用非法经营罪。

关 键 词:传销  集资诈骗罪  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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