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关于商业诋毁侵害客体的性质,理论界以法人名誉权说、商誉权说、信用权说等进行概括陈述式的简易说理,而实务界中相关司法裁判也形式各异。对此问题的思考,可以分离出内部和外部两个观测视角。从内部视角看,具有高度经济利益性和适度人格依附性的商誉概念不仅可以作为商业诋毁最"适格"的客体承担者,而且还具有从一般利益走向类型化权利(即商誉权)的正当理由。从外部视角看,作为理论框架的"经济人格权"较传统民事人格权、商事人格权而言具有更为丰富的内涵,可为商誉权这一权利类型的生成提供解释空间。明确商业诋毁侵害客体之性质,既有利于宣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诋毁的"规制主权",又有利于法院在司法裁判中的准确理解和统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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