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的“当场”——兼与朱庆林同志商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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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礼仁.如何理解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中的“当场”——兼与朱庆林同志商榷[J].法律科学,198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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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礼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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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贵院学报去年第二期发表了朱庆林同志题为《对我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几点认识》一文。朱文认为,一百五十三条中的“当场”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现场,或者虽然离开了这一现场,但被及时发觉,尚未摆脱捉拿者的跟踪追击而进行窝赃、拒捕、毁证的地方。“如果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相隔若干时日之后,在其它地方为窝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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