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 |
| |
引用本文: | 卢国显.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20(6):81-87. |
| |
作者姓名: | 卢国显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
| |
摘 要: | 研究对象的确立是学科体系构建的基本前提。从治安管理学和治安学研究对象的研究状况看,学术界普遍认为“治安”是治安学的逻辑起点,治安、治安秩序、社会秩序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普遍承认治安秩序是社会秩序的一部分,对于研究对象的论证大多以治安为核心。从多种学科对于秩序、社会秩序的研究结果判断,以“社会治安秩序”作为逻辑起点较为恰当。社会稳定与安全是社会治安秩序的两个主要的社会属性,也是治安学长期以来关注的两个研究领域。在对治安学的逻辑起点和研究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后发现,以“社会治安秩序运行机制”作为治安学的研究对象,比治安现象论、治安规律论等理论更具备特殊性、概括性、抽象性和可操作性。新的范式不但可以包容以往的研究,便于建构治安学的研究内容和学科体系,而且更有利于解释治安现象、解决新的治安问题。
|
关 键 词: | 治安学 研究对象 社会治安秩序 社会稳定 安全 |
文章编号: | 1672-2140(2004)06-0081-07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