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和“辩护”不能混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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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汪济潼.“代理”和“辩护”不能混淆[J].人民司法,198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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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汪济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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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灌南县法律顾问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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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编辑同志: 笔者在查阅民事案卷时,经常发现审判人员在向当事人交代权利时说这样的话:“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委托一至两名律师为你辩护。”在出庭通知书上也会出现“出庭辩护”的字样。甚至有个别审判人员在法庭上说“请辩护人发言”的话。把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混为一谈,这是错误的。笔者认为,民事代理和刑事辩护有以下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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