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适用基础再思考——兼论物权请求权之于诉讼时效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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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辜明安.诉讼时效适用基础再思考——兼论物权请求权之于诉讼时效的适用[J].理论探索,2007(3):139-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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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辜明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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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财经大学,成都,61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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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诉讼时效制度适用的基础在于切断久远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财产能力和信用评价的不利影响,维护现时交易安全和社会整体秩序。依照该理论,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以及不动产和依法应为登记并已登记之动产之“返还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除此之外的物权请求权均得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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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时效 适用基础 物权请求权 |
文章编号: | 1004-4175(2007)03-0139-03 |
修稿时间: | 2007年3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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