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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申请人陆丰公司诉爱益人江阴外贸请求确认议付行为无效案
作者姓名:杨洪达
摘    要:1998年9月10日,原告陆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丰公司)向中南银行香港分行(GHE CHINA&SOUTH SEA BANK,LTD.HONG KONG BRANCH,以下简称江阴外贸)为受益人,金额为319590美元,货物为53000件短袖女外套,最后装船期为11月25日,通知行为中国银行无锡分行(以下简称无锡中行),有效期至12月9日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除商业发票、全套注明“运费预付”已装船清洁正本提单,海运保险单外,还要有由陆丰公司有效签署人签字盖章证明已装船并已检验货物、状况良好的检验证书,且该有效签署人的签字盖章须与通知行预存的档案样式完全一致(已由中南银行通过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通知行无锡中行)。信用证规定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以下简称《UCP500》)。

关 键 词:银行  通知行  公司  跟单信用证  外贸  签署  货物  原告  无效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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