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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抗诉案件法院不宜作出再审裁定
引用本文:
刘元金,宓明道.对民事抗诉案件法院不宜作出再审裁定[J].法学,1997(2).
作者姓名:
刘元金
宓明道
作者单位: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
对民事抗诉案件法院不宜作出再审裁定目前,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引起有以下四种情形:一是《民诉法》第178条规定的因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二是根据《民诉法》第177条第1款规定的初审法院的院长认为原裁判有错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三是《民诉法》第177条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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