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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考(下)——写在《商标法》颁布30周年之后
引用本文:刘丽娟.显著性考(下)——写在《商标法》颁布30周年之后[J].电子知识产权,2013(12):66-71.
作者姓名:刘丽娟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摘    要:显著性是商标法的基石性制度,对其认识却一直不甚清晰,商标法诸多问题的解决依靠对显著性更细致入微的理解。探讨了两种显著性:固有和获得,分析其各自独有的问题以及两者的关系,如非文字标识的固有显著性如何认定々通用标识如何认定?臆造性标识保护是否受到商品类别的限制,“第二含义”如何认定?以及“第二含义”适用范围的扩张,两种显著性在商标法中的不同功能等。对基础制度进行细微化梳理,帮助人们理解当前商标保护中各种困难问题,找到适当的解决方案。

关 键 词:显著性  第二含义  臆造性标识  美学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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