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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胎记”——以中日司法实践为视角看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
引用本文:黄钱欣.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胎记”——以中日司法实践为视角看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J].电子知识产权,2013(12):61-65.
作者姓名:黄钱欣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摘    要: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关 键 词:著作权法  实用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  审美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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