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胎记”——以中日司法实践为视角看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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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钱欣.论实用艺术作品的“胎记”——以中日司法实践为视角看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J].电子知识产权,2013(12):61-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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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钱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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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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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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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著作权法 实用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 审美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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