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无明文规定的领域——一起提存案件的办证思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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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欣.在法无明文规定的领域——一起提存案件的办证思路[J].中国公证,2005(4):3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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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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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公证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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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 G公司与Z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G公司向公证机构提存房款人民币1800万元,涉案标的物房屋的抵押权人S银行对此款享有优先权,Z公司可领取提存款在S银行结算后的余额款项. 综合本案情况,公证处受理提存的依据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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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提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办证 案件 明文 公证机构 法院判决 抵押权人 银行结算 公司 人民币 优先权 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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