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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以德国公权理论为核心的考察
引用本文:鲁鹏宇,宋国.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以德国公权理论为核心的考察[J].行政法学研究,2010(3).
作者姓名:鲁鹏宇  宋国
作者单位:1. 吉林大学,长春,130012
2. 吉林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
摘    要:行政法具有不同于私法的特殊构造,行政法总能确切地说明"谁应当依法行政",却经常对"谁有权要求依法行政"语焉不详。换言之,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具有"非对称性"。为准确描述私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德国行政法上的权利(公权)学说经历了从"保护规范理论"到"新保护规范理论"的发展演进,而私人行政法权利的范围与内容也随之不断充实强化。目前,行政法权利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行政法权利是行政主体调整、分配私人间冲突利益的思维手段或工具概念;其二,行政法权利是非行政直接相对人(第三者)行政诉讼诉权的基础和依据。

关 键 词:公法权利  反射利益  保护规范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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