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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视角下企业监察“全覆盖”及反腐合规模式
引用本文:张勇.《监察法》视角下企业监察“全覆盖”及反腐合规模式[J].北方法学,2024(1):63-75.
作者姓名:张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基金项目:2023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数据安全刑事治理现代化转型机制研究”(23BFX11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全覆盖的目标,其中监察对象的范围应当是“从事公职”,即具有管理性和服务性,这一对象的本质特征在于行使公权力,其外延大于“从事公务”。企业中从事管理或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应当为监察对象。企业单位没有被《监察法》归入监察对象的范围,但在监察范围全覆盖的目标下,也应当被纳入监察对象。刑事合规具有防范企业腐败的功能,通过将企业合规作为定罪或量刑根据,以及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企业反腐合规管理,可形成与监察法、刑法衔接相协调的企业腐败治理模式。

关 键 词:监察对象  行使公权力  企业反腐  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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