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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性诠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引用本文:陈洪兵.体系性诠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J].法治研究,2015(4).
作者姓名:陈洪兵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2014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中国式的刑法竞合问题研究”[CLS(2014)D039]。
摘    要:刑法中有十个罪名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职务便利”的罪状表述,因主体、对象、行为方式及法益的差异,其含义呈现相对性;贪污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相对于不同的贪污行为而言,具有不同的含义;主张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同样包括“窃取、骗取”之通说,基本上是只有结论而没有论证;应该认为,我国刑法中的职务侵占罪相当于域外刑法中的业务侵占罪,仅限于狭义的侵占,故所谓利用职务之便窃取、骗取本单位财物的,应以盗窃、诈骗罪定罪处罚;贿赂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旨在说明贿赂的职务关联性。

关 键 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贪污罪  职务侵占罪  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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