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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关法》与对外开放
引用本文:潘抱存.新《海关法》与对外开放[J].法学杂志,1988(6).
作者姓名:潘抱存
摘    要:1987年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于1987年7月1日生效,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同时废止。据《海关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又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新《海关法》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加强进出关境的监督管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新《海关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体现了促进开放、保障开放的方针。概括说来,大致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放宽关税政策,健全关税法制。为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海关法》明确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由海关依照进出口税则征收关税”。这里所说的税则,是指1985年3月10日起实施的新的进出口税则。这个税则体现了改革精神,降低国内短缺的原材料的进口税率和国内需要的先进技术设备进口税率,并适当提高国内已能生产和供应的机械设备进口税率;另一方面、实施各种特定减免办法,为鼓励外商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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