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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分配1958年农业税任务的通知
摘 要:
一、各地1958年农业税征收任务及各项减免指标,经研究确定如附表。二、四顶减免指标,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允许互相调剂,其中灾情减免,本有灾则减、无灾不减的原则,由各专署(自治州,长沙、衡阳、栋洲三市)自行掌握。各项减免指标如有节余,即作超征留归专署(自治州,长沙、衡阳,株洲三市)。三、随同正税征收附加15%,其中省5%,县7%,专署3%,经济作物地区的增征附加超过12%的部分统归专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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