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起船舶转卖纠纷始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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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翟淑英.中国首起船舶转卖纠纷始末[J].法律与生活,199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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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翟淑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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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1年5月18日,大连海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与天津新港船舶修造厂(以下简称新港船厂)签订了建造3艘1.4万吨散货船合同。合同约定:新港船厂应在1993年10月31日、1994年3月31日(后经双方商议改为1993年10月18日)、1994年8月31日交付“金溪”、“金沧”、“金汇”号;大连公司应按每船7580万元共计22740万元建造费分期按时付款。该合同于1992年初纳入了国家部委级计划和1993年度国家部委级计划,并分别由交通部和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下达了船舶购置计划、信贷计划和平价钢材调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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